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园环境是学校办学、育人的重要硬件,是学校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办学特色的具体要求。为加强校园环境管理,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校园环境,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促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环境管理是指对校园内的建筑物、公共设施、广告、宣传、道路、场地、绿化绿地、公共场所的使用和维护进行管理,对校园内各部门(含班级)和个人卫生进行管理和监督。具体分为校园秩序管理、绿化管理、水域管理、广场管理、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共同搞好校园环境管理工作:
(一)后勤处对校园环境、卫生、绿化、水域、广场、校容实施管理;对广告、宣传栏、标语、标牌等设置地点(位置)实施管理;同时对学校各部门组织的各类施工的建筑工地实施环境管理。
(二)保卫处对校内消防、停车(含自行车)、违章占道等秩序实施管理。
(三)宣传部对校园宣传栏、横幅、海报、标语、广告、通告等内容实施审批、管理。
(四)各职能部门及二级学院对各自使用或管辖的办公室、实验室、会议室等其它场地实施管理。
第四条 学校每个人都有享受优美、整洁、安全的校园环境的权利;有改善、维护校园环境、卫生和爱护公共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责任劝阻或举报。
第二章 校园秩序管理
第五条 学校的建筑物、雨篷、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等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无破损,无色彩剥蚀、不洁现象。发现问题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后勤处(后勤服务中心)维修、清理。
第六条 空调等需要悬挂在建筑物墙体上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安装、设置的有关规定;各院(部)因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对外挂牌的,由使用部门(单位)按照学校的统一要求审批、制作和悬挂。
第七条 学校教学区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生活区若需摆摊设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学校生活区各商铺除遵守经营约定外,不得占道设摊;不得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严禁在走廊和公共场地堆放杂物。
(二)因教学、科研、工程施工、学生社团等活动需要在上述区域内暂时放置物品、从事宣传活动的,需报主管部门审查,经保卫处、后勤处批准后,在指定地点,约定时间从事活动。
(三)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如有损坏公共设施的,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八条 保卫处负责维护校园交通秩序:
(一)禁止未经许可的机动车辆进入校内;进入校园车辆,必须保持外形整洁,需持校园通行证,按规定限速行驶。
(二)校外单位借(租)用校内场地,涉及较多校外人员及车辆进出的重要会议或大型活动,主(承)办部门,必须提前有三天报保卫处备案。
(三)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必须按照指定的位置停放,不得随意在道路或人行道上停放。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使用的各类标语、广告(信息)牌按规定放置、安装在规定的区域内,不得影响校内的整体环境,同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标语、广告(信息)牌文字用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标语、广告(信息)牌应放置、安装使用时间:一般为72小时,特殊需要的标语使用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相关使用部门(单位)应及时撤回。
第三章 绿化管理
第十条 校园绿化是指校区范围内由学校自建的公共草坪、绿篱、绿化树林、绿化苗木、观赏花坛、人造景观、休闲设施、绿化生产苗圃;包括经协议确定委托代管的绿化区域的绿化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校园绿化工作委员会,分管后勤校领导任主任,后勤处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监督校园绿化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绿化管理要求与标准。全面落实绿化管理制度,档案资料完整、详尽,工作人员统一着装,挂牌上岗;依照《杭州市城区绿地养护质量标准》制订以下标准:
(一)花卉、花坛、盆景养护标准:根据校园花卉、盆景、花坛布景需要,制定用花规划,认真实施;做到四季有花,花期整齐,布景完美,图案美观,层次丰富;适时浇水、施肥、防治病虫。达到生长健壮,花色艳丽。
(二)草坪养护标准:草坪生长茂盛,无空秃,草坪覆盖率达95%,草坪边缘清析,草坪清洁,草长不超过8㎝适时修剪;无明显高于15㎝杂草和结籽杂草,选时浇水保护。
(三)绿篱、植物养护标准:注重体现绿篱、植物的色带造景,做到无徒长枝,腐虫枝,适时修剪,适度收放;达到植物冠体丰满,完整茂盛。适时施肥、防治病虫和浇水保护。
(四)绿化树木养护标准:及时修剪,无徒长枝,病虫枝,过密枝和损伤枝。做到加固适度,按时松放,成活率达98%,保存率100%,全年施肥春、冬各施肥一次。以饼肥为主,化肥为辅助。适时防病治虫和浇水。做好树基基土的整形工作。
(五)景观设施管理、维护标准:园林路面、无大面积破损、无积水、无淤泥;亭、廊桥及其它园林建筑保持安全,及时修缮,维护良好;金属构件设施无明显锈斑、油漆剥落现象;照明、排水、喷灌等管网设施维护良好;提示牌、宣传牌放置合理,醒目、完善、规范。
第十三条 校园内所栽植的花草、树木及建造的绿化景点,其所有权归属学校,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无权毁坏、砍伐、采摘或移植。
第十四条 学校苗圃负责盆花培育及管理,盆花主要用作美化校园、点缀会议室,也可以少量出借,但必须办理借用手续并按期归还,借用期间不得擅自移盆剪枝,更不能将盆花占为己有。
第十五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占用绿地或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破坏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因基建或维修等需要临时占用绿地,事先必须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影响绿地面积较小可以尽快恢复的由后勤处审批;影响绿地面积大或一时难以恢复的应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必要时报省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一旦施工结束,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恢复绿地。
第十六条 在全校师生员工中开展多种形式的热爱学校、爱护花木宣传教育活动,做到人人自觉爱护、守护校园的一草一木,不随意折花折枝、不损伤树木、不践踏观赏草坪。
第十七条 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坏校园绿地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禁止在公共绿地、园林景点、风景绿地、苗圃内擅自移伐树木、砍竹挖笋、毁林种植、垦地种菜;擅自摘花采果、采收种条、挖掘苗木。
(二)禁止在绿地内堆放杂物;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圈围树木和绿地、设置广告牌、假设电线(缆)及其它水电气设施损毁花木。
(三)禁止在树木上钉挂、刻画、缠绕铁丝、拉绳晒衣、践踏草坪、跨越绿篱、爬树、向绿地丢弃果壳及包装袋。
(四)禁止在绿地开设商业、服务网(摊)点;在绿地内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
(五)禁止在草坪上行驶、停放各种车辆。
(六)禁止在绿地烧火、吸烟烧毁树木草坪,及其他损坏校园绿化景观和设施的行为。
第十八条 加大校园绿化的增、改、补植项目,努力提升绿化层次和校园形象。
第四章 水域管理
第十九条 水域管理指对校内的人造河道、池塘及其沿岸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的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校内水域环境及其给排水设施安全的义务,防止水体污染,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监督、制止和检举。
第二十一条 水体养护标准:
(一)校园内各水域的水体清洁、无垃圾,无水草,无明显异色、异味,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四类水体以上标准。
(二)水域内养殖的各种水生动物、植物,应根据景观的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管理,荷花、观赏鱼生长良好。
(三)定期对水域附属设施进行检查、养护、维修,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
(四)经常清理、打捞水域及其附属设施上的水生物和漂浮物。
(五)定期疏浚水域,人工河道蓄水深度符合设计标准,池塘平均蓄水深度不少于1.5米。
第二十二条 在校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禁止向校内水域排放污水。
第二十三条 在校内水域及其周围禁止下列行为:
(一)禁止向人工河道、池塘内吐痰、丢抛烟蒂、果皮、纸屑、各种食品包装盒及其他废弃物。
(二)禁止在人工河道、池塘内洗澡、便溺、洗涤污物和游泳。
(三)禁止在水域及沿岸清洗机动车辆或洗涤残留有毒有害物的容器。
(四)禁止在水域和岸坡倾倒垃圾、粪便、废土和其他废弃物、污染物;禁止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禁止排放油。
第二十四条 除规定的垂钓区水域和垂钓时间外,禁止垂钓、捕抓鱼、虾等水生动物。禁止在水域内擅自采摘水生植物等。
第二十五条 在水域内及水域两侧10米内进行工程施工,建设、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7日内将其施工保护方案向后勤处申报,防止建筑废土、污水污染水体。
第五章 广场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校园广场主要指下沉式中心广场和体育馆南面广场,它们是全校师生员工户外休闲活动的主要场所。师生必须爱护和珍惜广场的休闲桌椅、花岗岩、雕塑和彩色步道、砖铺装地面,保持广场铺装地面整洁、美观。
第二十七条 任何部门(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在广场内举办各类活动。
第二十八条 广场内不得随意设立、摆放广告牌、报栏,随意张贴标语广告和乱挂横幅,影响广场景观。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严禁一切机动车辆进入广场铺装地面;各种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
第三十条 严禁在广场内打扑克、踢足球。
第六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校园环境卫生管理范围是除校园内各楼宇室内以外的区域,包括绿地卫生、楼宇大厅、楼道、公共卫生间卫生。
第三十二条 学校成立爱国卫生运动工作委员会,负责协助、指导、监督校园环境卫生管理,持续推进“最清洁校园”建设工作。
第三十三条 环境卫生管理标准按照《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课桌、椅和墙壁上涂写、刻画;严禁损坏垃圾箱等卫生设施。
第七章 工程施工管理
第三十五条 工程施工管理是指学校或各部门组织的新建、扩建、维修、改造、装修等工程项目实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须在进场前与学校后勤处签订文明施工协议书,方能进场施工。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文明施工,不得有损校园环境:
(一)防止尘土飞扬,泥浆洒漏,污水外溢,污染道路和环境,严禁向校园水域排污,排沙。
(二)遇有草坪、绿篱、绿化树木,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若需堆放在工地以外,必须征得后勤处同意,并在其四周设置不低于2米的遮挡护栏。
(四)工程车辆必须按规定路线定时行驶,保持路面清洁和完好。
(五)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拆除各种临时搭建物,三日内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搬运出校外,现场清理干净。
(六)因施工损坏草坪、绿篱、绿化树木等情况,应及时恢复;如恢复确有困难的,以经济作赔偿。
(七)各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应当有后勤处环境验收项目,方能给予结算工程款项。
第八章 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单位)或个人,由学校指定有关部门(单位)行使职权,制止其违规行为;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警告并责令纠正,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清理、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履行赔偿损失等责任。
第三十九条 赔偿由物质赔偿、劳务赔偿和形象赔偿组成。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赔偿:
1.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壳、纸屑等废弃物的;
2.在公共场地借助护栏、电杆、树木、花草等晾晒衣物;
3.抽游烟、乱扔烟蒂;
4.不听劝阻,在绿地践踏者;
5.不听劝阻,在非体育场馆的楼内进行球类活动的;
6.未按规定倒垃圾的;
7.不按规定停放机动车辆、自行车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赔偿:
1.攀折花枝的;
2.在建筑物、公共设施、树干上等处涂写、乱画的;
3.在草坪、绿篱、路灯杆上晾晒衣物的;
4.擅自在校园内停放机动车辆的;
5.违反规定设置广告(信息)牌的;
6.楼上往楼下抛掷物品的;
7.向水域内吐痰、丢抛烟蒂、果皮、纸屑、各种食品包装和其他废弃物的;
8.在水域内游泳、便溺、洗涤污物及其他污染水体行为的;
9.在水域规定的垂钓区或垂钓时间外垂钓、捕抓鱼、虾等水生动物的;
10.擅自采摘水生植物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100元以上赔偿:
1.施工单位未按规定作业、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
2.擅自拆除、占用、损坏、迁移环境设施后果轻微的。
(四)故意损坏环境设施后果严重的可以处以被毁设施价值的3~5倍的赔偿。严重的可移送司法处理。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损失后果的,应按实际损失价值3倍以上赔偿:
1.在公共绿地、园林景点、风景绿地、苗圃内擅自移伐树木、砍竹挖笋、毁林种植、垦地种菜;
2.在绿地内堆放杂物,损毁花木;
3.在树木上钉挂、刻画、缠绕铁丝、拉绳晒衣、践踏草坪、跨越绿篱、爬树、向绿地丢弃果壳及包装袋、架设电线(缆)和照明设施;
4.在绿地内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圈围树木和绿地、设置广告牌;
5.在绿地内擅自摘花采果、采收种条、挖掘苗木;
6.在离树干一米范围内埋设影响树木生长的排水、供水、供气、电缆等各种管线;
7.在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网(摊)点;
8.在绿地内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
9.在草坪上行驶、停放各种车辆的;
10.在绿地烧火、吸烟烧毁树木草坪;
11.其他损坏校园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赔偿外,并加处500以上2000以下赔偿:
1.在校内水域及沿岸清洗机动车辆或洗涤残留有毒有害物容器污染水质的;
2.在校内水域和岸坡倾倒垃圾、粪便、废土等废弃物和污染物污染水质的;
3.向校内水域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
4.向校内水域排放油、污水的。
(七)未经批准禁止在校内水域捕鱼,对擅自捕鱼者除没收渔获物、渔具、赔偿损失外,并加处500以上5000以下的赔偿。
第四十条 赔偿款全部用于校园环境设施建设。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赔偿执行不服的,可在接到赔偿执行书之日起3天内向学校爱国卫生运运委员会申请复议。
第四十二条 赔偿执行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由学校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后勤处负责解释;以前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办法)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楼宇保洁的质量和标准
2.环境道路保洁的质量和标准
附件1:
楼宇保洁的质量和标准
岗位 | 保 洁 范 围 | 保洁标准 |
楼宇 保洁岗 | 1、大厅和楼道: 地面(台阶)、踢脚线、墙面、天棚、楼道梯阶、扶手、门窗玻璃(消防柜、窗)、楼道门、垃圾桶; | 无水渍、无污渍,无垃圾,无灰尘,光亮; 无蜘蛛网,窗台无灰尘; 不锈钢扶手表面无手印,无灰尘,无污渍 |
2、公共卫生间、开水房: 地面、隔板、墙面、天棚、大便器、小便器、垃圾篓、洗手盆、镜面台面、开水房; | 卫生间无异味、厕坑便具洁净无黄渍、镜面、水盆、台面无污点,光亮;纸篓随时清理; 墙面、天棚、墙角、灯具无灰尘、蜘蛛网,光亮; 地面无水渍、无污渍,无垃圾; 开水房达到卫生标准、安全可靠; 保洁工具与保洁用品要统一放在指定地点 | |
3、电梯: 电梯轿厢、电梯厅、电梯门及门套、指示板、厢壁、通风口、天花板、灯具、监控器探头 | 电梯轿厢内无灰尘、无污渍、无粘贴物;灯具、指示板明亮 ; 厢内地面干净、无垃圾杂物;不锈钢表面无手印、无灰尘,无污渍、光亮 电梯门槽内无垃圾杂物 | |
4、其它: 休闲桌椅、花盆、管线柱、标牌宣传窗、开关盖、工具放置、楼顶 | 无水渍、无污渍,无垃圾,无灰尘,光亮 | |
附件2:
环境道路保洁的质量和标准
岗位 | 保洁范围 | 保洁标准 |
环境道路保洁 | 1、道路保洁:每天上班前完成责任区域的大楼前及校园主要道路保洁工作,随后接着完成其他保洁,且巡回保洁 每日上午、下午两次将桶、箱内垃圾集中清运至垃圾房 重大活动期间实施道路冲洗保湿 遇暴雨或大雪天时组织相关人员共同清理 | 保持道路全天整洁干净;垃圾箱(桶)表面无灰尘、无污渍、明亮 雨雪天气时,保证路面不积水、少结冰(中、大雪以上保证道路畅通); 道路边雨水井无垃圾且管道畅通。 |
2、广场保洁:每天上班前完成各大楼前及校园主要广场保洁工作,随后接着完成其他保洁,且巡回保洁 每日早、下午二次将桶、箱内垃圾集中清运至垃圾房; 重大活动期间实施道路冲洗保湿 | 保持广场全天整洁干净;垃圾箱(桶)表面无灰尘、无污渍、明亮 雨雪天气时,保证广场不积水、少结冰(中、大雪以上保证道路畅通); | |
3、除四害消杀:四月中下旬至十一月上旬,每月两次灭蚊蝇工作,每周清理灭蚊蝇缸(笼)1次 每季度统一投放灭蟑、灭鼠、灭虫害药物1次, 每周天对垃圾房消毒1次 | 垃圾房、垃圾箱、食堂周围无成群的蚊蝇 校园内无明显蟑螂、老鼠的爬行 达到卫生城市标准 | |
垃圾 清运 | 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 清运率达到100%;密闭化运输,减少道路污染; 垃圾桶干净,做到车走地净;保洁用车车容车貌保持整洁,设备完好无损; 清理完垃圾,及时盖好垃圾桶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