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浙车改办〔2017〕6号)要求,为加强和规范公车制度改革之后留用车辆和公务交通费的使用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留用车辆,是指经省水利厅批准,学校因工作需要所保留的教职工班车,机要通信应急用车,“校园110”应急用车,科研及社会服务用车,后勤基建保障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国际教育用车等。
第三条 留用车辆由归口部门遵循“集中管理、定向保障、高效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进行管理。严格控制用车费用,规范使用登记,完善一车一档的台账管理制度。
第二章 车辆使用范围
第四条留用车辆使用范围:
(一)教职工班车。用于接送学校教职工上下班,不影响上下班接送的集体出行。
(二)机要通信应急用车。用于机要文件取送,处置突发事件或紧急任务,参加省委、省政府、水利厅、教育厅等上级部门组织的重大公务活动,校领导集体外出,其他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的公务活动。
(三)“校园110”应急用车。用于校园执勤、紧急医疗救护、“平安校园”建设、学校现金存储等。
(四)科研及社会服务用车。用于院士、外国专家等高层次人才工作用车、科学考察、教学检查、社会调研、招生就业、继续教育以及送教下乡等,赴补贴区域外公共交通不便地区开展调研、社会服务等集体出行,其他重要业务活动等。
(五)后勤基建保障用车。用于基建业务使用,后勤物资采购、市场调查以及与后勤保障相关的工作用车。
(六)离退休干部服务、国际教育用车。用于离退休工作,国际教育交流使用。
第三章 车辆管理与用车程序
第五条学校留用车辆实行统一监管与分类归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对留用车辆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纪检监察室对留用车辆违纪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班车、机要通信车、科研及社会服务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国际教育用车和后勤基建保障用车归口总务处(后勤服务中心)管理,“校园110”应急用车归口保卫处管理。
第六条 留用车辆按照管理归口进行经费预算。车辆燃料、保养维修、保险、ETC和其他费用实行定额预算管理。车辆费用原则上不允许使用现金结算,确需现金结算的报销程序按学校财务制度执行。
第七条 推进留用车辆标识化管理,建立留用车辆管理台账。严格使用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指定地点停放制度;实行留用车辆保险、保养维修、燃料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如实登记《浙江水利水电学院车辆出车回单》(见附件1)和《浙江水利水电学院车辆维修申请单》(见附件2)。
第八条 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留用车辆,特殊情况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后,车辆可调配使用。严禁公车私用、严禁违规占用留用车辆、严禁留用车辆用于婚丧喜庆、度假休闲、接送亲友和学习驾驶等活动,并接受监督。
第九条 除班车外,留用车辆一律 “先审批、后使用”,特殊应急用车可先用后补审批手续。用车部门须提前1-2天向总务处(后勤服务中心)提出网上用车申请,写明用车性质、时间、事由及目的地等,由总务处(后勤服务中心)统一安排,总务处与使用部门每月根据收费标准按实结算。车辆安排顺序由使用事由的轻重缓急程度决定,保障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用车。
第四章 交通费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 厉行节约,严守节支率控制底线,确保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低于改革前。不得在预算之外挪用其他预算资金、不得摊派、转嫁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学校按浙江省水利厅核准的《浙江水利水电学院参改人员范围及车贴发放标准核定表》发放参改人员的公务交通补贴。该补贴是指参改人员在杭州市区(含萧山、富阳、余杭、临安)范围的公务交通补贴。参改人员赴萧山、富阳、余杭、临安执行四小时以上公务的按出差处理。年度内发生人员增减、职务调整等情况,公务交通补贴发放范围相应调整,于人员增减、职务调整后的次月实施。
第十二条 除参改人员外的本校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在杭州市区(含萧山、富阳、余杭、临安)范围发生的各类公务交通费用,在核销时需凭交通费原始发票填写报销单,并附《杭州市区公务出行单》(见附件3),按财务报销规定执行。
为保证正常的公务需要,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学校鼓励公交出行,凭票据办理报销。
第十三条 留用车辆的维修保养、保险、加油及其他费用的管理,严格按照浙江省政府采购有关要求及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一)车辆维修、保养。需经送修人申请、车辆归口部门专职管理人审核、归口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送政府采购指定维修点进行维修、保养,并及时办理政府采购平台的申报程序;车辆归口部门专职管理人按季做好结账、报销工作。
(二)车辆加油管理。所有车辆实行一车一卡加油管理,油卡充值由车辆归口部门专职管理人员统一管理。司机每次加油后及时填写行车日记,每月打印中石化加油详单,车辆归口部门专职管理人员每月对车辆行驶里程、充值记录和加油记录进行核查。
(三)车辆保险由车辆归口部门通过浙江省政府采购指定的机构办理。
第五章 纪律监督
第十四条 司勤人员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经常性检查车辆工作状况并保持车辆整洁干净,按照规定时间和目的地行驶,安全礼让,文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保持通讯设备畅通(含节假日期间),服从分配,如遇无法出勤情况,事先向相关负责人请假。
第十五条 司勤人员驾驶公务车出现违章事项,由司勤人员承担责任,自行担负违规处理处罚金额。行车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并被认定负主要责任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并停止驾驶公务用车。
第十六条 严格落实公务用车指定地点停放和节假日期间封存停驶制度。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严肃处理:
(一)未经批准使用车辆的;
(二)以虚假理由使用车辆的;
(三)未经批准变更、增加车辆行驶目的地的;
(四)违规使用车辆办理个人事项的;
(五)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的;
(六)未经批准车辆在非指定地点停放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后勤服务中心)、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上级规定冲突的以上级规定为准。原《浙江水利水电学院留用车辆及公务交通费用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浙水院〔2018〕8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水利水电学院车辆出车回单
2.浙江水利水电学院车辆维修申请单
3.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杭州市区公务出行单
附件1
浙江水利水电学院车辆出车回单
使用部门: 年 月 日
月 日 时至 月 日 时 | |||||
途经路线 | |||||
里程表 | 出车前 | 行驶公里数 | |||
出车后 | |||||
用车人签名 | 驾驶员 | 停车费 | |||
过境费 | 住宿费 | 其他 |
附件2
浙江水利水电学院车辆维修申请单
车号 | 驾驶员 | ||||||
车辆名称 | 颜色 | ||||||
送修时间 | 取回时间 | ||||||
修理厂地址 | 电话 | ||||||
送修原因 | |||||||
送修项目 | |||||||
实修项目 | |||||||
里程数 | 上次 | 预估费用 | |||||
此次 | 实际费用 |
核准: 车管: 申请人:
附件3
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杭州市区公务出行单
部门 | 公务出行人员 | ||||
公务往返地点 | 出行时间 | 乘坐交通工具 | 公务事由 | ||
至 | |||||
至 | |||||
至 | |||||
部门负责人 | 签字: 年 月 日 |